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AnHui Price Authenticate Appraisal Society.
英缩写:APA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是由本省辖区内价格鉴证类中介评估机构、价格鉴证师及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会员专业技能,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全方位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推动价格鉴证评估行业技术创新与标准制定,增强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积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促进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省委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准设立协会功能型党支部,全面领导协会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条 建立党组织重大事项参与机制,落实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协会管理层重要会议,党组织参与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及法人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搭建会员与政府、社会的沟通平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价格培训,价格咨询,为会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向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拟定全省价格鉴证评估工作发展纲要和规划,制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自律守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指导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价格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水平认定及相关服务工作,推动价格鉴证评估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良性竞争;
(三)参与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委托,组织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和创新方面的研究,提供价格成本、价格评估、价格举证、价格业务培训、价格咨询等服务,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政府部门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四)建立价格鉴证评估专家人才库,开展人民法院委托的对执行案件中由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有争议的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咨询、论证和复核工作;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发展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组织开展全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保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执业的合法性;
(六)组织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推进价格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价格评估人员的业务和技术水平。不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促进信息交流,增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七)研究介绍国内外价格鉴证评估理论、政策和实践情况。组织开展有关鉴证评估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省内外鉴证评估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我省的价格鉴证评估工作与国际接轨;
(八)承办政府和社会公众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发展会员,搞好协会自身的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倡导诚信,引导良性竞争;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及组织联络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编辑出版与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相关的刊物,宣传价格鉴证评估理论政策和法规,搜集、整理鉴证评估信息资料和经典案例,指导会员更好地开展鉴证评估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全省从事价格鉴证类中介评估机构及其他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以及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价格评估从业人员或对价格评估理论有较深研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无不良行为及信用记录;
(四)从事价格鉴证类的中介评估机构、具有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他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价格评估从业人员,或在价格评估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由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核,经理事会授权的会员与会籍管理委员会进行考察核实,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会员牌匾,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价格鉴证评估信息与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通过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
(七)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会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价格评估管理方面的业务,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和任期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审批协会日常财务报销单据;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的职权:是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管秘书处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拟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理事、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1/2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劳动用工、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