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AnHui Price Authenticate Appraisal society.
  英文缩写:APA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是由本省辖区内的经济鉴证类中介评估机构和从事价格鉴证评估研究、教学单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旧机动车估价师以及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自愿结成的促进鉴证评估事业健康发展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体会员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自律,为提高价格鉴证评估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物价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承办省物价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执行案件中由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作出的有争议的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咨询、论证和复核;
  (三)制定全省价格鉴证评估工作发展纲要、价格鉴证评估人员执业准则、规则及职业道德守则;组织开展全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登记管理工作;指导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及组织联络工作;
  (五)举办有关价格鉴证评估、价格管理等专题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教育,提高鉴证评估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研究介绍国内外价格鉴证评估理论、政策和实践情况。组织开展有关鉴证评估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省内外鉴证评估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我省的价格鉴证评估工作与国际接轨;
  (七)编辑出版《安徽价格鉴证评估》刊物,宣传价格鉴证评估理论政策和法规,搜集、整理鉴证评估信息资料和经验,指导会员更好地开展鉴证评估工作;
  (八)发展会员,搞好协会自身的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应由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全省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评估机构及其他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旧机动车估价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对鉴证评估有较丰富经验或对其理论有较深研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鉴证评估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在本会会刊上公告;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业务培训、考察调研、评比先进等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价格鉴证评估信息与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会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本协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协会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理事、会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理事、会长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审批协会日常财务报销单据;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