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量标的物的复核思考 |
| 发布时间:2025/1/6 访问人数:1056次 |
案件摘要 2024年3月,某评估机构接受宣城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宣城市某农贸市场共计 312 套商业服务用房进行评估,后该机构于2024年4月出具了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原评估报告”)。2023年4月,案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结果过低,向宣城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复核标的情况 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咨委”)在受理宣城市某区人民法院复核委托后,成立了复核专家小组。专家组成员在对原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及分析的基础上,对复核标的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实地查勘,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1、充分的实地查勘工作及市场调研 专家组根据异议人提出的相关异议,结合复核标的物的平面布置图,现场进行了逐一比对,仔细核查。由于本次复核标的物项目较多,专家组成员重点核查复核标的物所处农贸市场的具体位置、经营业态,并向异议人及市场管理人了解各复核标的物的租赁状况,并对该农贸市场所处区位及周边市场状况进行了调研。 通过实地查勘,按所处位置的优劣对复核标的物进行合理分区,为下一步复核价格打下坚实基础。 2、复核技术路线及合理参数的确定 根据现场查勘的情况,结合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分析,发现原评估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收益法中客观租金测算时未对可比实例租金进行修正;(2)收益法中风险调整值及报酬率选取10%理由不充分,确定过于简单;(3)不同复核标的物之间位置修正系数差异较大且未说明理由;(4)未考虑部分标的存在承租人权益情况。 针对原评估报告中的问题,专家组经集体讨论,确定选取收益法中的“持有加转售”模式进行复核测算,并结合实际租约情况,充分考虑承租人的权益,最终确定复核结论。 复核案例的启示 本次的复核标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农贸市场,该市场体量较大,为宣城市“1+14+N”的农贸市场服务体系中的片区级中心菜市场之一,该市场服务半径1000-1500米以上,服务人口3~5万人。因此在较大的范围内,无法选择其他类似大型农贸市场进行简单类比或选取可比实例,只能对该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现场查勘时,异议人虽提供了已售商铺明细表,但所售商铺均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进行备案,因此本次复核没有采用异议人提供的销售价,综合分析判断,复核标的物所在区域无可参考的交易实例,故本次复核不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复核标的物为农贸市场内的312处摊位类商业用房。复核专家组通过对摊位位置、经营业态和租金等差异,对各摊铺进行了科学的分区,并根据以上差异得出合理的位置修正系数和报酬率。 本次复核标的物数量较多,且存在租约限制。复核人员对复核标的物租约情况进行分析,产权人将大部分标的物租赁给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实际管理运营,截止复核基准日,租赁期剩余4.6年。复核过程中,专家组成员认为应充分考虑承租人权益,经多次集中讨论,最终确定承租人权益的测算及扣除方式。 |

